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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
楚经普办发〔2018〕4号 |
楚雄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发关于做好普查员和指导员选聘与管理工作的通 知
各县(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四经普办各职能组:
现将《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查员和指导员选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经普办发〔2018〕14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真认抓好四经普“两员”选聘与管理工作,确保7月31日前完成普查队伍组建。
附件: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查员和指导员选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楚雄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楚雄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印发
附件
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普查员和指导员选聘与管理工作的
通 知
云经普办发〔2018〕14号
各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普查办公室,省四经普办各职能组:
第四次经济普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ad)采集数据,普查表式和指标增加较多、难度更大,对配齐配强普查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员和指导员(以下简称普查“两员”)选聘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普查“两员”的选聘工作
普查“两员”是经济普查的生力军,直接负责数据采集和数传送,其工作质量关乎经济普查的成败。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要求,高度重视普查“两员”选聘和管理工作,为经济普查提供基础性保障。
二、普查“两员”的选聘条件
普查“两员”的选聘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具体实施。各地要根据《普查“两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周密组织,严把质量关,确保7月31日前完成普查队伍组建。
(一)选聘原则
县级普查机构应根据普查工作量和入户登记难易程度配备普查“两员”。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1-2名普查员,每5-10名普查员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普查员的配备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台pad。
(二)选聘条件
1.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经培训能够使用pad独立开展工作。对具备一定财务、统计、经济知识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2.熟悉普查区情况,善于做思想宣传工作,政治觉悟高,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参与过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两员”可优先选聘。
“两员”的选调主要从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协商调用。要充分利用当地综治部门的“网格员”开展普查工作。除通过上述途径选调外,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开选聘。
(三)工作待遇
1.对招聘的普查“两员”的劳动报酬,在普查经费中予以保障。县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当地工资水平及有关规定,向直接聘用人员或提供服务的劳务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对相关单位选调的普查“两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支付,保留原有工作岗位,并保证其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推优评先等方面与原单位的其他人员同等对待。
2.县级普查机构在保证普查“两员”报酬基础上,要创造好良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普查所需物资和设备配备到位。
三、普查“两员”的职责权利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
二是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检查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按正确的口径、范围等进行纠正。
四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时,对拒绝或妨碍普查“两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告知当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普查“两员”的工作任务
普查“两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认真完成职责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一)普查指导员的工作任务
组织、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做好质量控制和验收;策划组织普查区内的宣传工作;分发普查用品;协助普查员完成pad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及时将上级普查机构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普查员;组织普查员作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pad的交接;与当地普查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普查员的工作任务
熟练掌握普查工作各项技能;熟悉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界线和电子地图;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入户路线;做好对普查对象的宣传和告知;认真核对普查对象的各种证照和财务资料;完成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采集、审核、上报;严格执行各阶段质量控制办法,开展数据检查,参与事后质量抽查,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不错;做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pad的保管;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普查“两员”的管理
(一)制定规章制度
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普查区的普查“两员”管理规章和考核奖励制度。
(二)加强工作纪律
1.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
2.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文件和pad。
3.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4.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
(三)提高安全意识
各级普查机构要将安全教育作为普查“两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普查“两员”对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
(四)证件的管理
1.普查“两员”的证件按照国家样式由省四经普办统一制发。
2.普查“两员”的证件由省四经普办加盖公章,按普查区、普查小区顺序编号造册。
3.证件只限于本次经济普查工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建立信息库
1.省四经普办建立普查员信息库,对普查“两员”进行登记备案。
2.应用二维码技术,查询、验证普查“两员”信息或身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细致谋划
县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早谋划、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普查“两员”的选聘工作。
(二)严格选调,加强管理
县级普查机构要根据普查“两员”的选聘原则和条件严格做好选聘工作,按照普查人员管理办法建章立制,科学管理。普查“两员”一经选任,在经济普查任务完成前,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报省四经普办进行备案。
(三)强化培训,细化考核
培训质量的高低,决定普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决定普查的成败。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普查工作时间安排,根据不同阶段的普查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进一步细化考核办法,对培训考试合格且准备聘用的人员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确保聘用高质量的普查人员。
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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