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普查登记对象:
您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要求,全州正在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补充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州行政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当前,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正处于单位清查的关键阶段,各县(市)、各乡(镇)和村(社区)普查员已经在辖区内进行了“地毯式”入户清查。因单位(个体户)搬迁、经营地变更、联系电话变更、无实际经营活动等原因,部分单位(个体户)还未进行清查登记。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请尚未进行清查登记的普查对象,携带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书在2023年10月15日前,到所在地县(市)就近的乡(镇)、村(社区)进行清查表填报。
对逾期未清查登记的,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对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清查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普查机构或工作人员借清查获取不正当利益,可以向楚雄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联系电话:0878-3389600)。
特此公告
楚雄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