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体运输户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做好个体运输户抽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全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运输户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国家规定,个体经营户经济总量测算主要以抽样调查推算为主,抽样调查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抽取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户作为样本对其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用于推算全国和省级总体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总量数据,同时兼顾省内推算分主要行业门类和分各地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总量数据的需要。个体运输户抽样调查是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作为推算、认定、反馈各地数据的参考依据,各县市务必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时按质完成个体运输户抽样调查工作。
二、国家样本情况
全州各县市个体运输户样本国务院经普办已抽取500户样本量【(a表)楚雄州各县市抽中的各50户】,各县市应在规定时限内认真按照普查登记办法进行登记(pad)、审核、上报。
三、补充抽样
(一)补充抽样的前提
各县市经普办会同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个体经营户单位清查资料与前期确认过的交通运输部门个体运输户行政记录进行对比,如果在单位清查资料中发现有行政记录之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个体运输户,则可补充抽取一定数量(10户~20户)作为样本,以反映行政记录未包括的个体运输户的运营情况;如果在单位清查资料中没有发现行政记录之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个体运输户,则不进行补充抽样。
(二)抽取样本步骤
1.导出底册:各县市登录清查平台,导出个体运输户清查底册;
2.比对:将此次下发的【(b一表)5323个体运输户确认表】【(b二表)5323新增个体运输户】与清查平台导出的个体运输户清查底册比对;
3.剔除:在个体运输户清查底册中剔除【(b一表)5323个体运输户确认表】、剔除【(b二表)5323新增个体运输户】中已有的户,清查底册中未被剔除的(余下部分)户,即为本次个体运输户补充样本抽样框;
4.抽取样本:补充样本抽选应遵循便于开展调查工作,能取得准确完整调查资料的原则,在补充样本抽样框中抽取10~20户作为普查登记的补充样本。
四、普查登记
在普查登记阶段,各县市经普办根据下发的个体运输户样本名单及自行补充抽取的个体运输户样本名单的有关信息联系样本单位,确认样本单位所在的普查小区,由普查登记人员在样本单位所属的普查小区,通过pad端新增录入的方式,在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普查登记工作。对于找不到的样本单位不进行普查登记,也不再进行补充抽样。
五、时间安排
各县市普查机构须在2019年2月18日前完成补充抽样工作,并按照附件规定的内容于2019年3月5日18时前将本县市补充抽样情况上报州经普办。州经普办个体组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补充抽样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按时上报省经普办(见附件1、2、3) 联系人:李忠昌 电话:3389590
附件:1.xx州(市)分县个体运输户补充抽样总体情况
2.xx州(市)个体运输户补充抽样样本名单
3.(a表)楚雄州各县市抽中的50户、(b一表)5323
4.个体运输户确认表、(b二表)5323新增个体运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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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