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楚雄州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度调查结果公报
楚雄州统计局
(2019年1月17日)
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根据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楚办字〔2018〕14号)及楚雄州发改委、楚雄州统计局、楚雄州环保局和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印发的《楚雄州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楚发改资环〔2018〕228号)的有关要求,落实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工作,楚雄州统计局牵头组织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度问卷调查。通过引入第三方开展全州十县市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度问卷调查,通过调查反映人民群众对绿色发展的获得感,现将调查结果公布如下:
2017年全州10县市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指数和排位情况表
县市 |
公众满意指数 |
排位 |
楚雄市 |
77.04 |
4 |
双柏县 |
86.17 |
1 |
牟定县 |
76.49 |
7 |
南华县 |
75.34 |
8 |
姚安县 |
76.70 |
6 |
大姚县 |
78.82 |
3 |
永仁县 |
77.00 |
5 |
元谋县 |
75.25 |
9 |
武定县 |
79.74 |
2 |
禄丰县 |
74.55 |
10 |
一、公众满意程度指标是楚雄州发改委、楚雄州统计局、楚雄州环保局和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等部门制定印发的《楚雄州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楚发改资环〔2018〕228号)中的一项主观调查指标,该指标由州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调查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二、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指标是通过引入具有抽样调查理论研究的第三方制定科学的抽样方案,独立开展问卷调查,调查问卷报经省统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问卷采取随机抽取样本,通过现场进行访问,填写调查问卷,根据调查问卷综合计算10个县(市)的公众满意程度。调查结果用来反映人民群众对绿色发展的获得感。调查内容重点反映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社会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总体情况的满意度,对生态环境改善状况的判断,对本地自然环境、市政环境卫生及当地污染和治理情况等三方面的满意程度共14项指标。
三、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度调查以县市为调查单位进行抽样,抽样方法采用分层二阶段抽样。首先随机抽取一级子总体,用均匀分布随机数发生器产生抽取各县市乡镇的编码,得到一级子总体(抽中乡镇);其次从一级子总体中抽取随机样本,抽取的样本量在95%的置信度下,抽样误差控制在2%以内测算确定的样本总量,然后根据各县市抽中乡镇人口占比计算各乡镇应抽的样本量,再根据各县市城镇化率,计算各县市抽中乡镇的城镇样本量和农村样本量,二者形成该县市应抽样本量,汇总得到楚雄州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度调查样本。
四、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度指数编制情况。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满意度指数是抽样问卷调查表中选择“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及“不清楚或不关注”的相应数值的加权和。在两阶段抽样的条件下,
表示该县市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满意度指数,
表示用该县市样本对该指标的估计值,采用下列方法计算
。
首先,根据某县市调查数据,计算出该县市公众对生态环境调查问卷中的各种主观选项的频次
,在此基础上,计算加权得分值
。
其次,将该得分值进行性线变换
转换成百分制,得到该县市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满意度指数。指数取值在0-100之间。“0”表示“极端不满意”;“100”表示“非常满意”;“50”表示满意与不满意的临界值。指数大于“50”,公众对生态环境趋于满意,指数越接近“100”,满意程度越高,指数小于“50”,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趋于不满意,指数越接近于“0”,公众不满意程度越深。
五、本公报由州统计局负责解释。